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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

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

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

一、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,视为不合格:

1、先天性心脏病(经手术治愈者除外;房室间隔缺损小于0.5厘米,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,无需手术者除外)、频发性期前收缩、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;

2、血压超过18.66/12Kpa(140/90毫米汞柱),低于11.46/7. 46Kpa(86/56毫米汞柱)。单项收缩压超过21. 33Kpa(160毫米汞柱),低于10.66Kpa(80毫米汞柱);舒张压超过12Kpa(90毫米汞柱),低于6.66Kpa(50毫米汞柱)。

3、结核病。下列情况除外:

(1)原发性肺结核、浸润型肺结核,已硬结稳定。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,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。

(2)一切肺外结核(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等)、血行播散型肺结核,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,经二级以上医院(或结核病防治所)专科检查无变化者。

(3)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。

4、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。肺切除超过一叶;肺不张一叶以上。

5、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。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、小三阳者。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。

6、重度慢性胃炎、溃疡病、胆管、胆囊、胰腺疾病。

7、各种恶性肿瘤。各种结缔组织疾病(胶原疾病)。内分泌系统疾病(如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)。血液病(单纯缺血性贫血除外)。

8、慢性肾炎。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。慢性肾盂肾炎。

9、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症、晕厥症、重度神经官能症。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。

10、类风湿脊柱强直。慢性骨髓炎。

11、青光眼;视网膜、视神经疾病(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)。两眼矫正视力低于5.0(1.0)者;一眼失明者。

12、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,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、另一侧不足3米者。

13、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。

14、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、慢性副鼻窦炎。

15、男身高不足160厘米,女身高不足150厘米。

16、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明显的斜视;唇裂、腭裂;斜颈。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、重度腋臭、纹身。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。

17、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,如断臂、断腿、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,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(肌力二级以下,包括装配假肢)。胸廓显著畸形、脊椎侧弯大于4厘米、两下肢均跛行、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;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;马蹄足、足内翻或足外翻。

18、麻风病、性传播性疾病。

二、除上述各项外,如有其它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,是否视为体检合格,由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。

三、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。

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

(浙人公〔2004〕17号)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事局(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),省级各部门:

2004年全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(机关工作人员)工作即将开始。为保证招考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,经商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论证,现就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取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身高限制(侏儒症除外)。

二、乙肝三系检查小三阳者同时加做HBV-DNA检查,HBV-DNA阳性的不合格,阴性的合格。

三、录用体检受检者对本人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,如血压、视力、听力等有异议,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,经体检组织单位同意即时核查。

受检者对本人不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,可以在告知检查结果2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,由体检组织单位征求体检医院意见后,2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复查。同意复查的,至多复查一次。

复查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,以复查结论为准。

四、今后如国家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,执行国家的规定。

公安、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仍按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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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 附:《公务员录用体检表》
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 附:《公务员录用体检表》

    第一条
     风湿性心脏病、的心肌病、的冠心病、的先天性心脏病、的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。
        
      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,合格:
      (一)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;
      (二)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(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);
      (三)心率每分钟50-60次或100-110次;
      (四)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。
      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,合格:
      收缩压90mmHg - 140mmHg(12.00 - 18.66Kpa);
      舒张压60mmHg - 90mmHg(8.00 - 12.00Kpa)。
      第三条 血液病,不合格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的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      
      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
      (一)原发性肺结核、的继发性肺结核、的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;
      (二)肺外结核病:肾结核、的骨结核、的腹膜结核、的淋巴结核等,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,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。
      
      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、的支气管扩张、的支气管哮喘,不合格。
      第六条
     严重慢性胃、的肠疾病,不合格。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,1年内无出血史,1年以上无症状者,合格;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
      
      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,不合格。乙肝病原携带者,经检查排除肝炎的,合格。
      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,不合格。
      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、的慢性肾盂肾炎、的多囊肾、的肾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
      第十条 糖尿病、的尿崩症、的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,合格。
      
      第十一条
     有癫痫病史、的精神病史、的癔病史、的夜游症、的严重的神经官能症(经常头痛头晕、的失眠、的记忆力明显下降等),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,不合格。
      
      第十二条
     红斑狼疮、的皮肌炎和/或多发性肌炎、的硬皮病、的结节性多动脉炎、的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,大动脉炎,不合格。
      
      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,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,不合格。
      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、的颅内异物存留、的颅脑畸形、的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
      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,不合格。
      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合格。
      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,不合格。
      第十八条 淋病、的梅毒、的软下疳、的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的尖锐湿疣、的生殖器疱疹,艾滋病,不合格。
      
      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4.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      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,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,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,不合格。
      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,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,不合格。

《公务员录用体检表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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