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
一、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,视为不合格:
1、先天性心脏病(经手术治愈者除外;房室间隔缺损小于0.5厘米,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,无需手术者除外)、频发性期前收缩、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;
2、血压超过18.66/12Kpa(140/90毫米汞柱),低于11.46/7.
46Kpa(86/56毫米汞柱)。单项收缩压超过21.
33Kpa(160毫米汞柱),低于10.66Kpa(80毫米汞柱);舒张压超过12Kpa(90毫米汞柱),低于6.66Kpa(50毫米汞柱)。
3、结核病。下列情况除外:
(1)原发性肺结核、浸润型肺结核,已硬结稳定。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,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。
(2)一切肺外结核(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等)、血行播散型肺结核,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,经二级以上医院(或结核病防治所)专科检查无变化者。
(3)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。
4、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。肺切除超过一叶;肺不张一叶以上。
5、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。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、小三阳者。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。
6、重度慢性胃炎、溃疡病、胆管、胆囊、胰腺疾病。
7、各种恶性肿瘤。各种结缔组织疾病(胶原疾病)。内分泌系统疾病(如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)。血液病(单纯缺血性贫血除外)。
8、慢性肾炎。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。慢性肾盂肾炎。
9、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症、晕厥症、重度神经官能症。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。
10、类风湿脊柱强直。慢性骨髓炎。
11、青光眼;视网膜、视神经疾病(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)。两眼矫正视力低于5.0(1.0)者;一眼失明者。
12、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,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、另一侧不足3米者。
13、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。
14、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、慢性副鼻窦炎。
15、男身高不足160厘米,女身高不足150厘米。
16、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明显的斜视;唇裂、腭裂;斜颈。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、重度腋臭、纹身。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。
17、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,如断臂、断腿、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,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(肌力二级以下,包括装配假肢)。胸廓显著畸形、脊椎侧弯大于4厘米、两下肢均跛行、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;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;马蹄足、足内翻或足外翻。
18、麻风病、性传播性疾病。
二、除上述各项外,如有其它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,是否视为体检合格,由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。
三、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。
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
(浙人公〔2004〕17号)
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事局(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),省级各部门:
2004年全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(机关工作人员)工作即将开始。为保证招考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,经商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论证,现就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取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身高限制(侏儒症除外)。
二、乙肝三系检查小三阳者同时加做HBV-DNA检查,HBV-DNA阳性的不合格,阴性的合格。
三、录用体检受检者对本人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,如血压、视力、听力等有异议,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,经体检组织单位同意即时核查。
受检者对本人不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,可以在告知检查结果2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,由体检组织单位征求体检医院意见后,2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复查。同意复查的,至多复查一次。
复查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,以复查结论为准。
四、今后如国家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,执行国家的规定。
公安、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仍按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。